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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浅析
作者:段光勋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管理和核算问题,一直不是很规范,很长时间都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顽疾,不少房地产企业均吃过“苦头”,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过。
“甲供材料”制度的实施,对许多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成本控制、商品房质量控制、资金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很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缺陷和问题。
一、 “甲供材料”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的现行做法
根据了解,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程序是:
1、 购入“甲供材料”时,根据付款凭据及相关的验收手续,计入“原材料”科目;
2、 “甲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时,根据《材料调拨单》以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科目。
3、 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预算部门将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交与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确认的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后进行帐务处理,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建设期1.5年,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总造价1.6亿元(其中:甲供材料价值4800万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购入“甲供材料”4900万元拨付施工单位使用。工程竣工结算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交与财务部,《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亿元(其中:包括甲供材料按照定额基价计算的价值3800万元)。
帐务处理为:
1、 实际购入甲供材料4900万元,款项已全部已支付。
借:原材料 49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900 万元
2、 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4900万元
贷:原材料 4900万元
3、 根据《工程结算书》的工程结算总造价1.7亿元,扣除“甲供材料”3800万元后的余额1.32亿元,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13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工程款--×施工企业 13200万元
(二)“甲供材料”核算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
上述“甲供材料”的帐务处理程序,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及税务法规政策是有矛盾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库存材料”科目中关于“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时帐务处理的解释是:“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因此,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作法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相悖的。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材料设备,应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结算,作为工程备料款或抵扣工程进度款。因此,不与施工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是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从税法角度,上述帐务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涉嫌偷税。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
1)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的实际结算价值应该是1.81亿元,〔1.7亿元+(0.49-0.38万元)〕,从表面上看与前述帐务处理确认的结算价值一致,但是涉及少计营业税33万元。因此,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这种作法会少计开发成本。
2) 由于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未包括“甲供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格差异,根据税法规定,可能涉嫌偷税(营业税),金额为:(4900-3800)×3%=33(万元)。
4、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发票,是购入材料时的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计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入帐发票应该是“建筑业发票”。
(三)“甲供材料”核算现行做法存在问题的弊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的现行作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本人认为,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以下五大弊端:
其一,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披露;
其二,违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涉嫌偷税;
其三,“甲供材料”入帐的发票,与《发票管理办法》相悖;
其四,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精神不一致;
其五,少计开发成本,虚增利润。
二、 解决“甲供材料”核算问题的建议
1、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程序,正确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开发成本的归集;
2、 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甲供材料”的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的实际价格等),并严格履行合同;
3、 定时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结算“甲供材料”价款,及时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4、 在办理工程竣工工程结算时,将“甲供材料”的材料价差、量差列入工程结算总造价,计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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