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明确计税方法
发布时间:2014-07-04
税务总局调整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明确计税方法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税收文件中涉及的6%和4%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明确了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今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将生产销售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财税字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和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这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同步调整了税务总局印发的现行税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将临时外出经营业务、拍卖、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等政策中6%、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对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明确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具体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