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流函[2014]00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近年来,部分市(州)反映,对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转让)建设项目,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难以准确掌握和理解。为规范全省bt、bot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采取bt、bo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bt、bot项目合同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政策未下发前,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政策按如下执行:
一、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投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四、按bt、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