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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税务总局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2.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指示路牌样式,由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指示路牌样式,设置指示路牌。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

  3.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

  4.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对窗口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并公布在醒目处,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1.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

  2.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税务总局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研究制定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进行验证。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各自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1.明确受理单要素。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受理单样表,受理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机
构、审批编号、申请人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受理依据、受理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收费状况、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等。

  2.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1.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

  2.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1.按程序编制服务指南。税务总局编写统一格式的服务指南。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服务指南的基础上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服务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

  2.明确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后是否发放证照(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培训和收费的依据和标准)、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乘车路线、状态查询等要素。

  3.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税务总局应当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提供各地税务机关服务指南链接。

  4.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1.明确审查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化每个审查环节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2.编制审查工作细则。税务总局负责编写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形成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并结合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和细化。

  3.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1.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2.做好全程咨询服务。税务机关通过12366热线电话,部门官方网站或网上审批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1.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满意度评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税务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

  2.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九、工作要求

  1.提供备查材料。税务总局将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受理单样表、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样表、审查工作细则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批的,税务总局于2015年底将相关网址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

  2.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其直接办结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送交政策法规司;各省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本省税务系统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务总局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税务总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和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减轻报送负担。

  3.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各省税务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务总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审改办。

  十、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2.建立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3.抓好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省税务局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对各省税务局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1.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任务分工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5.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9.指示牌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3日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编制服务指南。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六)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探索构建国务院部门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国务院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探索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有条件的部门要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给窗口审查人员,提高窗口办结率。对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地方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国务院部门直接受理。

  三、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案。每季度初,各有关部门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国务院审改办。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国务院审改办,报国务院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或办法。

国务院
2015年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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