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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今这一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全球范围内打击逃税漏税的“天网”正徐徐打开——在2018年9月中国版crs风暴(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经合组织发布,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实施,简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席卷下,中国同步进行了个税改革。税改和crs信息交换的联动,意味着对中高净值人群的强化征管初现端倪。
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个税法中,第一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为税务机关打击个人逃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往我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相应的“反避税规则”也主要围绕企业法人进行设计。相比企业纳税人的财务规范性和严格账户管理,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手法灵活多样,且容易隐匿。如何实现与企业纳税人同等力度的反避税管理,真正落实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个税改革落地的一大难点。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在接受《中外管理》专访时分析:“‘个税征管趋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高收入人群收入的多元化和取得收入方法的多样性,使得税务机关对其的税收征管难度大、成本高。但随着信息透明化的推进,这一难题正在被缓解。如金三税务系统,crs信息交换网络等都是信息透明化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税收征管的精细化水平将不断提升。"
叶永青在中国税务领域有超过16年的专业经验,对国际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及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税务法律业务有深入研究。在他看来,“反避税条款 crs”双拳出击,让以往一些惯常的境内外所得逃避税手法(如转移财产、隐瞒收入)无所遁形。他也提醒高净值人群不能再依赖于过往经验,需要重新审视境内外资产配置、投资架构、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应对税务机关未来的反避税管理,从而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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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是怎样形成的?
《中外管理》:个税的立法原则就是对高收入群体多征税,对中低收入群体少征税。为何在新个税法落地前,高收入人群避税手法花样繁多又易隐匿?而国家也对富人在税收征管上很宽容?
叶永青:富人在社会分配中掌握的资源较多,比普通人更有谈判和规划的能力。例如,前段时间影视行业的逃税风波,艺人们使用了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但工薪阶层群体没有这个能力设立这些个人独资企业,也没有能力要求单位将收入进行拆分——一部分付给本人、一部分付给名下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以此降低整体税负。但这些高净值人群都可以,他们有能力要求支付款项的一方,按自己的方案和条件去进行支付上的安排。进行避税安排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纳税人要有资源调动和调配能力。这是高净值人群和工薪阶层的最大区别。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意识也比普通人超前,这决定了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在税收筹划上未雨绸缪。
出于平衡税收征纳,鼓励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考虑,国家在刑法中对偷逃税采取了“首罚免刑”的规定。第一次偷逃税的个人或企业,只要其按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后,才会施以刑罚。在艺人逃税案后,该规定引发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花钱消灾实际上是在纵容有钱人偷逃税。到底是免罪还是免罚,现行刑法规定并不清楚,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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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引入“反避税条款”是重大变化
《中外管理》:新个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但有学者认为这正是个税改革落地中的难点,该条款以前都是针对企业法人设计的。相对于企业法人,对自然人避税的认定和处罚是否更复杂?
叶永青: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是贯彻税收公平的必然,不仅构建了一个横跨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完整税收征管机制,还将“反避税”规则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在以往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管理缺乏制约,纳税人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这次个税改革的修改,是历史性的突破。有助于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从而平衡征纳双方的地位。
但是,个税引入“反避税条款”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它是把企业所得税中大的框架、具体规则照搬过来的。如反避税规则当中引入“关联交易”“受控外国公司”概念,都是以企业所得税为蓝本的。这可能是出于统一征管标准的考虑,但另一方面,其没有考虑到自然人不同于企业的诸多特点,未来反而容易被纳税人滥用。这或许是学者们担心的“个税改革在落地过程中的诸多难度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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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合理商业目的”是合理避税关键
《中外管理》:个税引入“反避税条款”,尽管让个税层面的反避税有法可依,但“合理商业目的”如何界定也容易产生争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叶永青:这的确是一个实践中会引起涉税争议的问题。反避税规则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特殊反避税规则。该类规则是以具体规则导向的,有适用的前提和调整方法。如: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规则。税法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并设置了一些判断方法和原则。这对纳税人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也构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进行沟通讨论的基础。
第二种是一般反避税规则。这是标准导向的,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属于兜底适用的条款。在该类规则下,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什么是“合理商业目的”,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往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执一词。
在“一般反避税规则”范围之下,要清晰界定什么是合理商业目是很困难的。因为商业目的很多时候是需要由企业去解释的,在企业商业自治的范围内。比如:一个企业要去海外融资,为支持海外交易就必须建立一个离岸公司,这算不算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事实上所有离岸架构都或多或少存在商业上的合理理由。
那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目的?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类似,需要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即企业要向税务机关说明“企业的主要行为”到底是商业行为还是税务行为。若企业从事一项行为,其所获取的主要利益不是商业利益而是税务利益,那么税务机关就有权力就该行为进行调整。
在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纳税人追求税务利益是被税法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顺应了税收的精神,比如:税法希望企业多进行研发投入,多聘请学历高、有研究能力的人,你只要在生产经营中顺着税法规定的思路去做,一样能享受税收优惠,哪怕这个过程中你的某些筹划是为了合法避税,也没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边缘地带,实际上很难厘清纳税人所从事的的是商业行为还是税务行为。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应尽量出台具体的反避税规则,压缩税务机关动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空间;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些行政或者司法救济制度,使得纳税人能够制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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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时代,你要学会的是“节税”
《中外管理》:中国在2018年9月与74个国家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换,核心目的是遏制跨境避税。很多企业对“避税”和“合理避税”很难区分开,法律上如何界定?
叶永青:有人认为用了“避税”这个词,就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是要被“反避税”规则调整的。厘清这个误区,先要理解税务筹划中的关键概念——“避税”与“节税”。
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立法空间或灰色地带,通过采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异常行为,达到与通常行为相同的经济效果,同时使其本应负担的税收义务减轻或消除的行为。
与逃避税行为不同,避税行为是可以公开向税务机关披露的,其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目的,有违税收公平。因此这样做也存在风险,税务局会基于反避税规则找理由否定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这其中对于商业理由和税务理由的认定与平衡是问题的关键。
节税,则是合理利用税法规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该行为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属于法律鼓励或许可的行为。
企业即便不去做节税筹划,也要尽量避免交冤枉税。很多企业由于是财务人员兼任税务申报,对于部分税收规定的细节并不了解,与正常申报相比反而多交了税。另外企业在合理商业目的下发生的费用,必须要证明这个费用是能在税前被合理扣除的,这点尤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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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税收筹划时代的新思路
《中外管理》:以前富人们买本外国护照或开家离岸公司就能轻松避税、隐藏财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高净值人群在crs时代应建立怎样的税收筹划新思路?
叶永青:以前中高净值人群想要避税,多是依赖信息不对称取得避税效果。所谓的“避税”都属于偷逃税。如向税务机关隐瞒部分收入,或者在中国税务机关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财产转移到海外。
偷逃税与合理避税有本质的区别。偷逃税是纳税人采取秘密和非法的方式,逃避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因而属于法律制裁的对象。打个比方:别人用私人账户给你转了一笔钱,你明知有个人所得而不去申报,就是偷逃税而不是避税。在crs全球涉税金融账户信息的互联互通之下,大部分高净值人群的资产或收入情况将可能被中国税务局所掌握。转移财产、隐瞒收入的方式,很难再达到“避税”目的。这就醒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需及时梳理和重新审视自己的境内和境外资产配置、投资架构、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降低前期不规范交易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同时梳理好纳税人的财产持有结构,让财产持有结构背后的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趋于匹配。保证纳税人持有财产的方式合理合法;能在完全披露情况下合理解释财产的来源;个人最好不要直接持有资产,而是通过商业架构的设计间接持有。
(注:如语音与文字不一致的,以文字报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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