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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     2007-06-03(根据财税[2009]9,2009-01-01此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98号:20011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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