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南京房地产》2009年第一期"政策法规" (2009-2-20 14:03:51)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 )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 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转让 2 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税率由 4%调整为 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 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 1%补贴;个人购买90-144 平方米(含 144 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 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 0.5%补贴;个人购买 90平方米以下(含 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 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 1%补贴。
(六)税收补贴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七)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 号)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九)付款、交地时间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
(十)对于《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82号)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今后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按此要求办理。
(十一)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的程序和时限
(十二)审批程序
对提出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对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类项目从紧审批。
(十三)缴纳方式
凡经市政府同意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应分两期缴纳配套费,即正常缴纳 1/2,缓缴 1/2。正常缴纳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规费缴纳手续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缓缴期最长可延期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凡办理缓缴手续的建设单位,须与市建委签订缓缴协议,并交由房产部门备案。
(十四)缴纳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次申请办理缓缴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由房产部门根据缓缴协议,督促其到市建委缴纳所欠缓缴款,缓缴款应按照缓缴协议确定的数额一次缴清,不再分期缴纳。缓缴款缴清后,由市建委向房产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未缴清缓缴款的,市建委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审批手续,房产部门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五、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退房、工程质量纠纷等房地产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市、区(县)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市房地产领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涉房不稳定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房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有关事宜
本意见从 2009年 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 2009年 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执行时间延长至 2009年 12月31日。
本意见适用于南京市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发布后,国家及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