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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1-04  
为保证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缴销。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或本公告列明可继续使用到2013年3月31日的发票外,一律停止使用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无其他地税开票项目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及各类相关行业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应使用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代开发票。自2012年12月1日起,下列项目代开发票由原地税局调整到国税局:

  (一)交通运输;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三)信息技术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五)物流辅助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鉴证咨询服务。

  三、代征税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国税局代征,其中个人所得税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行业一律按开票收入2%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行业中原在地税局代开发票的个人(自然人),“营改增”试点后改由国税局代开发票,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其个人所得税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四、原营业税减免税衔接手续。我市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持原营业税《减、免税批复通知书》到主管地税局确认并签章后,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减免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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