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终于发声了——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8个问题。全国解答汇编-yabo亚博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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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蒙古终于发声了——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8个问题。全国解答汇编
发布时间:2016-06-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
(建筑服务部分)
【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内蒙古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
(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投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法。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实际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当在收款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七、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具体《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九、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的增值税问题
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苗木属于农产品系列,是免税的,房开公司直接和园林公司签合同买苗木,凭园林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十、跨旗县市区的建设(施工)标段征管问题
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划内跨旗县市区的建设(施工)标段,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旗县市区分别负责征收管理。
十一、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问题
对于自治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十二、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不动产部分)
【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内蒙古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
(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
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做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划分增值税项目,分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在营改增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表见附件的《房地产老项目备案登记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 %)”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一)销售房地产开具发票总体要求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自行开具,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是指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未开具发票补开”字样。纳税申报时,补开的增值税发票不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试点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等资料。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凭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一起归档。纳税人自行补开的,应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各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以项目管理为原则,同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需要单独备案,符合老项目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除法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七、征收范围界定问题
(一)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范围。车辆停放服务老项目,是指取得不动产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或《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注明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买一赠一”赠送部分视同销售,按“平进平出”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如何适用问题。《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1%增值税税率。
(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税范围。如企业之间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如何确认销售额。买房送物业管理费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额征税。
(七)没收的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没收的定金和违约金,如果最后交易成交,则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交易没有成交,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八)人防工程出售或者出租的问题。纳税人将人防工程建成商铺、车库,对外一次性出租若干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人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人防工程对外出售或者出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八、关于扣除土地出让金及进项抵扣问题
(一)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除外),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例如幼儿园、会所等项目,其销售额可以扣除该配套设施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采取“旧城改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四)房地产兼有新老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如何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这些设施如果最后拆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问题。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表明售楼部、样板间已经使用完毕,不需要做转出。
(六)房地产企业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房地产兼有新老项目分别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需对进项税进行划分。
(七)房地产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供应商开具发票注明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开具具体《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问题。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十)4月30日前,已经发生的营业税业务,不得于5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本解答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房地产老项目备案登记表            金额单位:元


备案登记编号


所属行业


老项目类型

□房产开发企业出售房产  □非房产开发企业出售自建房产

□非房产开发企业出售购入的房产□其他__________

需提供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工合同  □产证  □契税完税证明

□其他__________

申请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名称(房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填写)


项目地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计划开发面积


计划开发面积


已完成建筑面积


未完成建筑面积


已出售建筑面积


未出售建筑面积


已完税建筑面积


未完税建筑面积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建筑面积


已交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建筑面积


备注


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经营符合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企业填写。
2.备案登记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时填写,具体编写规则为“主管税务机关编码 年份 七位数字编号”;
3、老项目类型:由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老项目进行勾选;
4.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老项目需提交的资料进行勾选;
5.合同履行期限(年月):填写合同履行的有效起止期限;
6.审核意见:填写“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
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备案结果回复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生活服务业部分)
【发布日期】:2016-05-3021:38    【来源】:内蒙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三、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四、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是否要求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应该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八、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九、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具体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十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楼体广告、电梯间广告、车辆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楼梯广告、电梯间广告按租赁不动产租税,按11%征收增值税。车辆广告按17%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十四、关于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税率如何确定
纳税人涉及多项经营业务的,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兼营是发生两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例】: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营业收入           952,380.9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19.05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095.24
营业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
如果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80,000.00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 5%)×5%=2,857.14元,则: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营业收入                76,1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809.52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十六、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十七、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
(金融服务部分)
【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内蒙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现金的,要严格控管,原则上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报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三、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五、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六、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企业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七、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八、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具体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是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九、典当行的赎金收入缴税问题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一、营改增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往往要求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如何提供相应证明
自治区国税局准备与相关部门协商在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中的“涉税查询”模块开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选择对应功能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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