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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60号
发布时间:2010-1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60号

【颁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1998-4-2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三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规定,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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