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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发布时间:2010-1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8-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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