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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3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0-7-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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