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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颁布时间:2007-6-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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